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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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使用者必須遵循本會工作人員指示使用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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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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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人士在乘搭護送服務車輛期間必須繫上安全帶。 |
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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輪椅使用者須自備輪椅,輪椅必須穩固及操作正常,且配備能穩妥固定使用者及沒有彈性的子母插扣式安全帶。 |
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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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護送安全,根據現行車輛升降台設備的使用要求,使用的輪椅必須注意並乎合以下要求:
i. 輪椅尺寸不能超出:長度100CM X闊度66CM
ii. 重量不能超出(使用者連同輪椅重量):150K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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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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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保持車廂內清潔,嚴禁吸煙。欲吐痰者應向工作人員索取嘔吐袋。 |
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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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人士在乘搭護送服務車輛前如有發熱情況(攝氏38度或以上),請及早通知本會以作另行安排。 |
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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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使用者如因突發情況需要取消使用服務時,必須及早通知本會。 |
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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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者覆診後如因住院或其他原因不需使用回程服務時,請務必於當日辦公時間內致電本會取消回程安排,並立即通知本會工作人員,以另行安排。 |
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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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在使用護送服務前一個工作天上午致電確定接送時間,如於下午仍未有收到電話,請及早聯絡本會查詢。 |
1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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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使用者必須按約定的時間提前到達指定地點,逾時不候。 |
1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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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因應服務使用者的病情及行動情況改變,為使用者進行持續評估,同時使用者亦可按需要申請更改服務類別。 |
1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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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使用者如在非使用護送服務的期間發生意外,本會概不負責。
<澳門紅十字會保留最終解釋權> |